(2017)内0421民初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田某与赤峰市佳盈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赤峰市佳盈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3962号原告:田某,女,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史某,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市佳盈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盐业公司西侧。法定代表人:董某,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赤峰市佳盈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 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建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