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叶掌娟与张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掌娟,张菜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6民初175号原告:叶掌娟,女,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被告:张菜花,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叶掌娟与被告张菜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叶掌娟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将原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掌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掌娟撤回起诉。���案原诉讼标的为1420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3140元(原告已预交),后原告叶掌娟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掌娟自行负担,退回原告叶掌娟3115元。审 判 长 张 磊人民陪审员 戴景军人民陪审员 姜金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裴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