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顺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寿光市顺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催11号申请人: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城中社区。法定代表人:朱福平。申报人:寿光市顺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上口镇郎家南邵村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德华。申请人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因遗失付款行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出票人为绍兴宽容纺织品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200000元、收款人为绍兴施锋纺织品有限公司、汇票号码为3130005143683440、出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3日,到期日为2017年6月2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10日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寿光市顺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杭州宇泽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张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