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民鑫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文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民鑫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王文祥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863号原告科右前旗民鑫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右前旗。法定代表人陈巴图,职务为该公司经理。被告王文祥,男,30岁,蒙古族,农民。原告科右前旗民鑫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文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为由,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文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右前旗民鑫农资经销��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右前旗民鑫农资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桑春华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刘俊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