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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3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恒湘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志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恒湘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志丰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恒亿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3347号原告:东莞市恒湘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佛新社区聚新三路19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YW832M。法定代表人:周朝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华,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志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向西村石崇大道石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3501709XU。法定代表人:张腾谦,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马强,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恒亿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溪头社区第三工业区工业一路4号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485116T。法定代表人:钟敬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邦健,该公司员工。原告东莞市恒湘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志丰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恒亿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东莞市恒湘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恒湘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他方式处理案涉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莞志丰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恒湘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诉讼费5664.14元(已由原告东莞市恒湘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东莞市恒湘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沿桦卢月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