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文峰、梁亚春与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峰,梁亚春,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孙文峰,男。申请执行人梁亚春,女。被执行人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600元。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工作局交纳20000元担保金未领取。现因本案执行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津市华晋汽运有限公司交付至韩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担保金14700元(含执行费90元)予以扣留、提取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