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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申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豫峰有机茶叶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信阳豫峰有机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河南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申55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齐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秋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信阳豫峰有机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南京路立交桥东北侧。法定代表人:杨玉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怀亮,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新民路。法定代表人:冯刚,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宇,该联社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丛丽,该联社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河南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光明路**号。法定代表人:邵柏春,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信阳豫峰有机茶叶有限公司、信阳市明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03810号民事判决,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2月16日以(2017)豫1503民监1号民事裁定对此判决进行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02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河南诺德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永宏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马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