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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汤树林、李玉花与淮安港龙义乌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安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树林,李玉花,淮安港龙义乌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安港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1820号原告:汤树林,男,汉族,1965年8月17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李玉花,女,汉族,1965年5月25日生,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淮安港龙义乌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1号。被告:淮安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11号。原告汤树林、李玉花诉淮安港龙义乌小商品城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淮安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树林、李玉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淮汤树林、李玉花负担。审判员  蔡红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 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