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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蔡淑云与吕凤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淑云,吕凤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073号原告:蔡淑云,女,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庆,滦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吕凤芹,女,1961年2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蔡淑云与被告吕凤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蔡淑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淑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原告蔡淑云负担。审判员  朴金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