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安英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下荣郡项目部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英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下荣郡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西路二号。法定代表人:任军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英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邓六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波,职务不详。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下荣郡项目部,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园A座三层。负责人:汪晖,职务不详。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英华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下荣郡项目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7民初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移送案件至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而引起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涉案不动产位于西安市,故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雷 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