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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祝宁与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天津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祝宁,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天津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406号原告:张祝宁,男,汉族,1963年1月10日生,天津泰达市政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代理人邱中心(张祝宁之妻)。被告: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天津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东路60号戎德园行政楼。负责人:刘召河,所长。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祝宁诉被告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天津第一离职干部休养所物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洪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祝宁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祝宁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张祝宁负担。审判员  李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兰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