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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财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恩施自治州方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恩施自治州方圆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财保37号申请人恩施自治州方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小渡船接到办事处大龙潭村大龙洞组。法定代表人吴正斌,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办事处官坝路阳光花园。法定代表人罗俊伟。申请人恩施自治州方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留被申请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恩施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交纳的“黔龙1号”项目保证金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恩施自治州方圆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重庆市乾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恩施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交纳的“黔龙1号”项目保证金30万元。扣留期限至2019年4月18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