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3民初1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潍坊市聚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孙汉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市聚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孙汉正,纪桂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3民初1923号申请人:潍坊市聚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立强,经理。被申请人:孙汉正,男,195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被申请人:纪桂平,女,汉族,住青岛市胶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坊市聚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汉正、纪桂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市聚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潍坊市聚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已交保证金50000元,且案外人王静自愿以其所有的小型客车(车牌号:鲁G×××××)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清单)。二、查封案外人王静所有的小型客车(车牌号:鲁G×××××)一辆。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来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晓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