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姚玉国与李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玉国,李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72号原告姚玉国,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伟,男,汉族,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玉国与被告李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玉国负担。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家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