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与滁州市大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滁州市大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974号原告: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滨海投资创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30212739488585E(1/1)。法定代表人:孟宏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月,该公司员工。被告:滁州市大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扬子路39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1102670921802T(1-1)法定代表人:吴家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市大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华彩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谢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