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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30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6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起提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小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三全路段时,与正在高架桥上行驶的于某驾驶的豫A×××××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对刘某抽血检测,刘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29.7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证人于某、刘某1、王某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单,现场勘查笔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事故认定书,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应予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培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留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