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执2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南通特力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与南通巨鼎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孙炜朋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特力锻压机床有限公司,南通巨鼎重型锻造有限公司,孙炜朋,孙德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21执2852号申请执行人南通特力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683249-5。法定代表人仲海维,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通巨鼎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丰产村5组,组织机构代码68718719-X。法定代表人孙炜朋,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炜朋,男,1977年5月24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孙德富,男,1952年8月27日生,住海安县。关于南通特力锻压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力公司)与南通巨鼎重型锻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鼎公司)、孙炜朋、孙德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51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巨鼎公司应于2016年10月26日前给付特力公司320万元;孙炜朋对巨鼎公司上述义务中的3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德富对巨鼎公司上述义务中的2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2400元减半收取162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00元,由巨鼎公司、孙炜朋、孙德富共同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3221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巨鼎公司名下多个账户因他案执行已被冻结,孙炜朋、孙德富名下仅有零星存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巨鼎公司、孙炜朋、孙德富名下房地产均已被查封(本案轮候查封)。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