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莲喜与方顺勇、黄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莲喜,方顺勇,黄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619号原告:孙莲喜,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顺勇,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现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黄东华,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孙莲喜与被告方顺勇、黄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孙莲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莲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莲喜负担。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燕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