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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6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莲喜与方顺勇、黄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莲喜,方顺勇,黄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6民初619号原告:孙莲喜,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阳,福建华闽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顺勇,男,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现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黄东华,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孙莲喜与被告方顺勇、黄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孙莲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莲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孙莲喜负担。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燕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