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01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曾瑛与王丽萍、马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瑛,王丽萍,马新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01民初238号原告曾瑛,女,汉族,住博乐市,电话133XX****XX。被告王丽萍,女,汉族,1978年2月10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马新兰,女,汉族,1975年9月9日出生,住博乐市,电话,133XXXX****。本院于2017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瑛诉被告王丽萍、马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瑛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王丽萍、马新兰立即偿还借款35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22日被告王丽萍、担保人马新兰从原告处借款35400元,用款时间为6个月,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利息为2分,但二被告至今未偿还该款。本院认为,原告曾瑛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王丽萍的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且原告又不同意公告送达,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元,退还原告曾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 婉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