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映成与唐彩云、戈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映成,唐彩云,戈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565号申请执行人:张映成,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唐彩云,女,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执行人:戈顿,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申请执行人张映成与被执行人唐彩云、戈顿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345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戈顿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周 晖审判员 胡小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