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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徐冷娃与洪永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冷娃,洪永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1094号原告徐冷娃,女,1953年10月30日生,汉族,市民,住郏县。被告洪永旗,男,40岁左右,汉族,住郏县。原告徐冷娃与被告洪永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冷娃诉称,洪永旗因做生意期间资金紧张,向徐冷娃丈夫周龙海借款壹拾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今借周龙海现金(100000元)壹拾万元正,月息3分,2016年元月10号到2016年5月10号,到期本金全清。借款人:洪永旗。”徐冷娃之丈夫周龙海2016年7月份去世。之后徐冷娃多次向洪永旗讨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洪永旗立即偿还借款壹拾万元;2、洪永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徐冷娃在起诉状中提供洪永旗的住址为郏县堂街镇××村,经调查,郏县堂街镇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郏县堂街镇刘庄村前营自然村无洪永旗此人,故本案被告不明确,属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冷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国照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天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