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方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31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男,1986年7月8日出生于江西省武宁县,汉族,中专文化,家住武宁县。2016年12月20日因本案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浙0782刑初4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方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方某危险驾驶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方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某撤回上诉。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刑初4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峰审 判 员 应 俊代理审判员 刘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梁昊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