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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2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江西展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展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2财保4号申请人:江西展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英雄经济开发区英雄7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26110000600。法定代表人:王樟声。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法定代表人:楼永良。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井冈山大道1121号3栋1层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165483972。负责人:苏健。申请人江西展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防止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转移财产,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4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展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展飞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42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这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重浪审 判 员  曹小燕人民陪审员  曹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