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73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湛江市车绅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湛江市车绅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93号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大道西B333号。法定代表人:马永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红艳,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市车绅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红新路二巷15号1幢405房。法定代表人:阮贞。原告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市车绅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033557.0、名称“汽车后杠(F1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与湛江市车绅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对湛江市车绅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广东东箭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佘朝阳人民陪审员 吴桄辉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小艳法官 助理 刘合安书 记 员 刘永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