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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5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西海岸农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香禾四季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西海岸农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青岛香禾四季蔬菜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817号原告:青岛西海岸农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镇张家楼村。法定代表人:任永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刚,岳晓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香禾四季蔬菜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敦化路138号138号19层1901户。法定代表人:张全禄,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西海岸农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香禾四季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西海岸农高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广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艳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