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魏慧龙、山东吉生原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慧龙,山东吉生原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慧龙,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山东吉生原日用品有限公司,位于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张俊城本院在执行魏慧龙与山东吉生原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齐劳人仲案字(2016)第9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