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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3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与赵江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赵江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3民初1275号原告: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7446-4。法定代表人:陈江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江林,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江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重庆市彭水康佳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栋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豆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