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270杨坤强制猥亵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27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坤,男,1985年1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新沂市。2016年9月7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犯罪被刑事拘留(9月6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朱磊,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坤犯强制猥亵罪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苏0583刑初9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杨坤酒后至昆山市玉山镇玉湖路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强行将被害人刘某按压倒地,后以抚摸臀部等方式对被害人刘某进行猥亵。另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杨坤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何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杨坤的供述等。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坤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杨坤事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杨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上诉人杨坤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无异议,对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坤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能在原审庭审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杨坤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提出对上诉人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上诉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性质以及社会危害,结合其所具有的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所作出的量刑于法有据,未对上诉人杨坤适用缓刑亦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江审 判 员 秦四海代理审判员 马晶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