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5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褚佳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佳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5刑初3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褚佳楠,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暂住辽宁省海城市。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6年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褚佳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褚佳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褚佳楠于2017年3月8日至10日期间,在龙井市多个小区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开锁手段,入户盗窃四起,共盗窃人民币1700元、保险柜一个以及手链、戒指、纪念币等财务(经价格认定,部分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292元)。1、被告人褚佳楠于2017年3月8日,在龙井市金帝家园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岳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00元。2、被告人褚佳楠于2017年3月9日,在龙井市天下花园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金某家中,盗窃白金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840元)、24K金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840元)、项链一条、戒指一个。3、被告人褚佳楠于2017年3月10日,在龙井市学府家园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周某家中,盗窃耳环四对。4、被告人褚佳楠于2017年3月10日,在龙井市金帝家园小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被害人崔某家中,盗窃毛毯一条、保险柜一个,保险柜内有纪念币(章)10余枚、现金人民币700元以及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银行卡等物品(毛毯、保险箱、一枚纪念币、一枚迎春银章价值共计人民币612元)。案发后,被告人褚佳楠于2017年3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褚佳楠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金某、岳某、周某、崔某的陈述;龙井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价格认定结论书;龙井市司法鉴定中心足迹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罪犯档案;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褚佳楠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佳楠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佳楠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褚佳楠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褚佳楠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褚佳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褚佳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将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曹香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