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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州执字第15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卞希君与被执行人赵广杰、苗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希君,赵广杰,苗蕊,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531-2号申请执行人:卞希君,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赵广杰,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被执行人:苗蕊,女,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莱州市。被执行人:杨洋,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卞希君与被执行人赵广杰、苗蕊、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卞希君以本院(2014)莱州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广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广杰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宝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