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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建邨诉被告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以及第三人湖南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肖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邨,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弘日八旗投资有限公司),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曾用名称湖南弘日八旗投资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湖南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肖良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403号原告:吕建邨,男,194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智全,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弘日八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二段249号中建芙蓉工社第4栋N单元3层345号。法定代表人:叶舟,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曾用名称湖南弘日八旗投资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清桥路88号7栋23楼。法定代表人:叶舟,系公司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政(公司法律顾问),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湖南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颐园小区北向后街J-R号门面。法定代表人:张芳芳。第三人:肖良英,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吕建邨诉被告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以及第三人湖南红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肖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伍建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颖萍、人民陪审员彭松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审查发现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已于2017年3月31日决定对湖南弘日八旗投资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湖南弘日八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原告吕建邨之间的借贷行为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不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建邨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立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