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陈三保与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谢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三保,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谢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99号申请执行人:陈三保。被执行人: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玉华。申请执行人陈三保与被执行人四川华晨建筑有限公司、谢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川0603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7年3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谢玉华名下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川0603民初114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