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高远鹏诉王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远鹏,王延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22民初626号原告:高远鹏,男,汉族,农民,住通榆县。被告:王延德,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通榆县。原告高远鹏诉被告王延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远鹏到庭参加诉讼,王延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高远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延德偿还欠款4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王延德在高远鹏处借款40000元,约定于2016年11月1日偿还。逾期后,经高远鹏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延德偿还欠款40000元。王延德未答辩。高远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王延德出具的欠据一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6年1月1日王延德在高远鹏处借款40000元,并为高远鹏出具欠据,约定于2016年11月1日偿还,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王延德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高远鹏欠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延德给付原告高远鹏欠款人民币40,000.00元。上款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王延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绍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