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恢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金锁与许敬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锁,许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锁。被执行人:许敬义。李金锁与许敬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李金锁与许敬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许敬义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敬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