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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1执恢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金锁与许敬义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锁,许敬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337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锁。被执行人:许敬义。李金锁与许敬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李金锁与许敬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许敬义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敬义所有的车牌号为鲁E×××××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