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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83民初2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姚弟祥与广州市隆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2017民初255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弟祥,广州市隆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2551号原告:姚弟祥,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广州市隆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弟祥诉被告广州市隆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弟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弟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弟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姚弟祥负担。审判员  王玉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蓝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