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任某某、陕西省咸阳市某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任某某,陕西省咸阳市某总公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1民初83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甲。被告:任某某。被告:陕西省咸阳市某总公。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甲、任某某、陕西省咸阳市某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3月31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另338元本院退付原告。审 判 长 韩立军代理审判员 江红霞人民陪审员 郑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