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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73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河南中领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赟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中领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赟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73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25号经津公寓91号。法定代表人康建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冯小福,该公司副经理。被执行人河南赟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建业家园第28号商铺。法定代表人付参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河南中领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赟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河南赟琳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上蔡县朝阳大道东侧、蔡侯大道南侧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上国用(2015)第2609504号,面积34044.96平方米],申请执行人河南中领置业有限公司以2625万元竞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赟琳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上蔡县朝阳大道东侧、蔡侯大道南侧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上国用(2015)第2609504号,面积34044.96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