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6民终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赟、陕西北融信置业有限公司、延安荣盛工贸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赟,陕西北融信置业有限公司,延安荣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6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白赟,男。委托代理人卢延林,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北融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雪莲,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荣盛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春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斌,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文荣,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17号院2号楼1单元102室。上诉人白赟、陕西北融信置业有限公司、延安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白赟的委托代理人卢延林、上诉人陕西北融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雪莲、上诉人延安荣盛工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斌、史文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退还给上诉人白赟1100元、陕西北融信置业有限公司1100元、延安荣盛工贸有限公司50元。审判员  刘彩虹审判长  牛 锐审判员  武 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梦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