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执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吴长河与王德胜、吉林省冠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长河,王德胜,吉林省冠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116号申请人:吴长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王德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吉林省冠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以南西环城路以东丰和西郡小区第25幢2单元1203号房。法定代表人:李妤。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长河与被申请人王德胜、吉林省冠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德胜、吉林省冠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吴长河提供的自己名下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双德乡前进村房屋(产权证号201608081212,丘地号4-101/27-56603,建筑面积82.91平方米)的产籍;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德胜、吉林省冠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任广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