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行审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与计德胜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计德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521行审277号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01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6917-X。法定代表人:郭志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章俊,该局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范萍萍,该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被申请执行人:计德胜,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土资罚字(2007)第43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计德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7年2月7日作出德土资罚字(2007)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德清县下舍德胜链条厂(以下简称德胜厂)于2006年3月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坐落在.40平方米土地建造厂房,建筑面积,348平方米。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德胜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据此,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034.40平方米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348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罚款,处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30516元。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申请人于同年2月8日送达德胜厂。2007年3月8日,德胜厂缴纳罚款30516元。2014年3月26日,德胜厂因被吊销执照而注销工商登记。上述违法用地在德胜厂被注销后由被申请人实际使用至今。2017年3月13日,申请人作出德土资催字[2017]57号催告书,并于次日送达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被处罚人德胜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为证明其处罚决定法定执行效力,申请人提交了如下材料:1.询问笔录;2.违法用地现场照片;3.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情况;4.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5.法律依据。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处罚人为个体工商户,在处罚决定生效后被依法注销,但违法用地情形一直延续存在。申请人因此向该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即实际使用人送达催告书,并以该个人为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德清县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2月7日作出的德土资罚字(2007)第43号行政处罚决定;2、该行政处罚决定行为罚部分由德清县新安镇人民政府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十日内负责组织实施(罚款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静助理审判员 邱新学助理审判员 叶 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方依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