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2行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任玉龙诉阜阳市工伤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龙,阜阳市工伤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02行初400号原告:任玉龙,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张宇宾,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志彪,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工伤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王路185号劳动保险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余礌,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韩宪生,该中心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玉龙诉被告阜阳市工伤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履行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玉龙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瑜审 判 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诗蕊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