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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02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吴晓燕与林志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燕,林志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02民初777号原告吴晓燕,女,汉族,,住广东省连平县。被告林志坚,男,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振华审 判 员  朱小平人民陪审员  曾 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苏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