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清山、徐清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清山,徐清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349号申请执行人马清山,男,汉族,1948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徐清河,男,汉族,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马清山申请徐清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清山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9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西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王瑞松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