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执44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余长国、郑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长国,郑呈明,叶香娟,陈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443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长国,男,1963年5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郑呈明,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叶香娟,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陈荣刚,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长国与被执行人郑呈明、叶香娟、陈荣刚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600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呈明、叶香娟、陈荣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呈明、叶香娟、陈荣刚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郑呈明、叶香娟、陈荣刚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将被执行人郑呈明、叶香娟、陈荣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郑呈明、叶香娟、陈荣刚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呈明、陈荣刚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扣划被执行人叶香娟银行存款3500元,优先偿付诉讼费、执行费。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呈明、叶香娟、陈荣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余长国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扣押、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呈明、叶香娟、陈荣刚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44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郑呈明、叶香娟、陈荣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柯澄川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金 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