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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5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苏阿娣与赵磊、陈平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阿娣,赵磊,陈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472号申请执行人苏阿娣。被执行人赵磊。被执行人陈平琴。苏阿娣申请执行赵磊、陈平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赵磊、陈平琴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苏阿娣借款20万元及利息,并给付垫付的200元公告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2016年12月22日查封被执行人赵磊名下坐落于兴化市新悦家园15幢503室及阁楼不动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未交。2017年4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兴民初字第12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卫民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许爱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