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王小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37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勇,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王小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观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日凌晨,被告人王小勇在本区西彭镇长石村2组29号,采取溜门入室的方式,盗走失主龙某现金3680元,华为TIT-ALOO手机1部(鉴定价值50元)、OPPOR827T手机1部(鉴定价值30元)、三星SM-N9100手机1部(鉴定价值200元)、三星SM-G7108手机1部(鉴定价值100元)、香烟、戒指、钯金戒指、影碟机、车钥匙等物品。被盗财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给了失主。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小勇在重庆市巴南区被民警捉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材料、失主龙某的陈述、指认现场笔录及相关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说明、价格鉴证结论书、到���经过,被告人王小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06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小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艳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