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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畅与陈长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畅,陈长江,何贵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2974号原告:陈畅。被告:陈长江。被告:何贵芝。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江(被告何贵芝丈夫),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陈畅与被告陈长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畅、被告陈长江(同时系被告何贵芝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共同偿还原告陈畅借款本金120.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共同负担。事实和理由:自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8月6日,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因资金周转陆续向原告陈畅借款120.5万元。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4%,于2016年12月31日还清。但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共同辩称,认可向原告陈畅借款120.5万元,同意偿还上述借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系夫妻关系,被告陈长江与原告陈畅系叔侄关系。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以其姑爷刘京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陈畅借款,原告陈畅自2016年3月5日至2016年8月2日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何贵芝的账户共计转入120.5万元。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并未向原告陈畅出具借条。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陈畅提交的平安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转账交易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畅向被告何贵芝的账户陆续转账120.5万元,原告陈畅已经实际向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交付借款,双方的借贷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已经构成违约,故本院对于原告陈畅要求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20.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畅借款本金120.5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1元,由原告陈畅负担108元(已交纳);由被告陈长江与被告何贵芝共同负担78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于素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