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小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5刑初11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小辉,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郏县,汉族,高中文化,中人防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平顶山办事处职工,住郏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8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小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京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吴小辉酒后驾驶豫D×××××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郏县城关镇文化路东大屯村路段时,与吕某停在路北的豫D×××××号小型轿车相刮擦后,又撞住胡某停放在路北的豫D×××××号轻型普通货车,造成三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他人报警后被现场查获。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吴小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29mg/100ml。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小辉、胡某、吕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胡某、吕某对吴小辉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小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胡某的陈述,证人宁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交通事故照片,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证明,酒精测试结果,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调解记录、赔偿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平公(交)鉴(毒)检字[2017]第186号毒物(血液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辨认和质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小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关于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吴小辉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吴小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征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小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文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乐乐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条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