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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财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朱灿伟、薛亮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灿伟,薛亮,浙江象外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57号申请人朱灿伟,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薛亮,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申请人浙江象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七路*号*幢***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555171145B。申请人朱灿伟与被申请人薛亮、浙江象外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朱灿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薛亮、浙江象外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灿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薛亮、浙江象外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杨桂荣提供担保的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南联通家属楼2号楼3单元1层西户私有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3)字第C0089**号;申请人朱灿伟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徐长社审判员  陈宗华审判员  游俊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悦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