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1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尉树刚申请执行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尉树刚,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633号申请执行人尉树刚,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票市新华路4小区平房19号。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住所地北票市三宝管理区北阜路5-1-1号。负责人沈根生,经理。辽宁省北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北老人仲字【2016】36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应支付申请人尉树刚工伤医疗费32007.34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969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38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638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2928元,支付护理费5180元,伙食补助费1533元,交通费200元,合计204320.34元,承担执行费2964.81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尉树刚与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票分公司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北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老人仲字【2016】36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